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山(规划)城管罚决字〔2023〕第4号

发布时间:2023-12-20 08:36来源: 蚌山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当事人:蚌埠珍荣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03MA8R0KA98C(1-1)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陈梁社区奥林商业广场******

你单位于20231023日在蚌埠市蚌山区解放路西侧、东海大道北侧玖悦台项目进行售楼处基础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11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蚌埠珍荣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31023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蚌埠市蚌山区解放路西侧、东海大道北侧玖悦台项目进行售楼处基础建设。售楼处为单体二层,面积1244.34平方米,工程造价为1337014.27 元。经20231121日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蚌山区分局复函,属于可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属可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具有从轻情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蚌埠市城市管理局移送函及附件,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案件当事人主体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证据四: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查会议纪要(第11号)复印件,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蚌山区分局复函,证明案件违法情节;

202312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蚌山(规划)城管罚告字〔2023〕第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参照住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罚款66850.71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徽商银行蚌埠淮河路支行(户名:蚌埠市蚌山区财政局,帐号: 81600012012000018796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局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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