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度经营主体年报报送公示公告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凡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https://gs.ah-amr.cn/gsxt/outLogin.jspx 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者关注“皖美监管”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掌上年报)报送2025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凡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年报:
① 登录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② 关注“皖美监管”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掌上年报)报送年度报告;
③ 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书。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写年度报告,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未依法履行年报报送公示义务的,将会承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受到罚款处罚、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法提交年度报告的,将会承担受到罚款处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报送公示年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