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6-11 11:00 来源: 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张继明代表:

提出的“关于对业主无正当理由不缴纳物业费进行联合治理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业主不能无正当理由或仅凭无理要求就拒绝交纳物业费,这是业主守法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这是业主作为物业使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服务费行为,可采取综合治理的应对措施办法:

一、加大物业欠缴专项治理

(1)沟通与催缴

物业公司应首先通过电话询问、上门走访等形式,了解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具体原因。

若业主反映的问题真实存在且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能力范围内,应积极解决问题,直至业主满意。

若问题解决后业主仍拒交物业费,可发放物业费催缴通知书,并给予充分考虑时间。

(2) 法律手段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若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法规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及可能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等损害赔偿。

(3) 其他措施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对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人员名单(地址)进行公示,以形成舆论压力。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欠费的情况,可以建立欠费抄告制度,将名单抄告给各单位,督促其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并尽快交纳物业费。

建议市级有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公职人员拖欠物业服务费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出台该文件,开展集中整治公职人员拖欠物业服务费专项行动,着重提高我公职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率先守法意识,促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带头者,同时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

二、完善物业矛盾调解工作机制

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物业小区矛盾纠纷。蚌山区住建交通局已联合各乡街(社区中心)、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积极开展“皖美红色物业建设”,创建省市级“皖美红色物业”示范小区和“美好家园”建设,成立层面“红色物业议事厅”,组建红色物业调解议事机制,致力于打造“蚌山红色物业样板。同时,依托蚌山区综治中心效能,增设3112345”服务热线服务投诉渠道,旨在集中全区信访、法律服务、矛调综治资源力量,更好开展我区线上线下各种矛盾纠纷处置,深挖调解资源、组建议事调解队伍,以党建引领共商小区物业管理难题,号召区域党员率先做好表率,发动一切“红色力量”做好基础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服务做好了,问题解决了,缴费率自然上去了。

三、加强乡街(社区中心)工作指导培训和加大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力度

蚌山区每年工作计划组织各乡街(社区中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培训和《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蚌埠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范建设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旨在提升乡街(社区中心)处理指导物业管理事务的能力,指导物业企业依法办事,引导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同时,主管部门加大物业监管措施,区物业办和乡街(社区中心)每月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进行管理考核市里每季度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通过媒体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设。持续开展《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攻坚行动》、《关于印发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工作方案》等专项整治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着力解决物业管理服务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四、开展综合执法进小区活动

根据《蚌埠市行政执法进小区工作流程》,整合公安、城管、住建、自规、市场监管、消防等力量,建立联勤共管机制,利用党群服务站、社区警务室等场所设立综合执法点,对小区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重点整治,提升综合执法效能。促使物业公司更加配合社区做好各项中心工作,提升居民的幸福指数。

五、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舆论宣传

充分发挥小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作用,引导属地街道、社区强化舆论宣传,积极引导居民转变观念、更新观念,自觉爱护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好改造后的小区环境和秩序。由属地街道社区牵头做好方案和宣传动员工作,同时依托蚌山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加强物业法治宣传,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同时我积极向市人大反映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困难,并建议从立法层面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等问题。

综上所述,业主不能无理拒绝交纳物业费,因为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额外的经济损失。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来催缴物业费,维护物业管理秩序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最后,感谢对物业费收缴等问题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敬望您为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办复类别: B

人:张荣胜

联系电话:2046850

 

202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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