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山(消防)城管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安徽风瑞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00MA2N0W2521(1-1)
住所: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航华路*******
你单位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5月3日安徽风瑞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在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航华路西侧、Z-31路北侧建设风瑞智能超洁净设备研发中心项目,建筑面积31166.22平方米,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其他建设工程。2022年8月11日自行竣工验收。8月12日、9月1日蚌山区建管中心向其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2023年7月23日准备消防验收备案,2024年3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3月29日蚌山区住建局向其发《建筑工地巡查整改意见通知书》,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2024年4月15
日移送函及及检查照片(图片)登记表2张,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安徽风瑞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4年4月22日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4月22日现
场勘验照片、证明存在建设皖铁智能研发生产基地综合楼、厂房的建设行为;
证据四:2024年4月23日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应
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
2024年6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蚌山(消防)城管罚告字〔2024〕第 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7月1日提出陈述、申辩事实和理由,并提交了材料。
本机关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诉与申辩,予以采纳。你单位应当
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并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267条规定,此次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形,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罚款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徽商银行蚌埠淮河路支行(户名:蚌埠市蚌山区财政局,帐号: 8160001201200001879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