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城市管理局公共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29 17:07来源: 蚌山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12319城管热线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通12319短消息服务的通知》(建办精〔201539号):各地应统筹协调12319热线与短信平台建设,统筹规划,科学使用,提高利用效率。

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0号):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市长热线等的对接。 

二、承办机构

市数字城管监督考核中心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受理我局职责范围内市容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相关问题的咨询、建议、投诉,按照属地和分工做好投诉案件的转办工作。

五、服务流程

1.受理。工作人员接到12345市长热线来电,在投诉电话记录单登记、立案,包括来电人信息及诉求,按照内容进行分类和归档。

2.转派。咨询类案件,由工作人员当场予以答复;投诉类案件,根据投诉内容,及时将案件转派至相关责任单位。

3.办理。责任单位将案件核实处置后,及时将处置结果回复至市局监督考核中心汇总。

4.回访。工作人员根据处置部门反馈结果,向来电人落实确认,回访了解市民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对回访满意的案件予以结案;对回访不满意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回退,责令责任单位重新办理。

5.反馈。将责任单位处置结果及投诉人满意度在规定时限内向12345市长热线予以反馈。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数字城管监督考核中心    电话:12319

  

 

 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311日建城规[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由发证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免费发布遗失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具有蚌埠市城市管理局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五、申请材料

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发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蚌埠分厅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成材料受理工作;

3.办结:根据决定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予以办结。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电话:0552-4125926

   

 

  

 

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安徽省公共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第三条 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组织公共供水企业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每季度在部门网站公布一次公共供水水质检测情况(出厂水、管网末梢水)

二、承办机构

市城管局公用事业科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对社会公开水质检测信息。

五、服务流程

对水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水质原始数据进行核查,保证水质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及时对社会公开水质检测信息。

六、办理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城管局公用事业科  电话:0552-3121735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

巡查、维修和养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二、承办机构

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市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加强日常巡查,及时修复破损的排水设施。

五、服务流程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2.接受各类关于排水设施的热线电话反映,并进行记录处理,制止各类有损排水设施的行为。

3.在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加强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

5.发现和制止各类损坏或危及城镇排水设施的行为。

六、办理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城管局市政园林科      电话:0552-3121735

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52-3762111

市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552-4129639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二、承办机构

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城市主次干道的日常巡查,主次干道路面及附属设施损坏。

五、服务流程

1.受理:日常巡查及热线投诉。

2.现场查勘:接到反映问题即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坏设施的具体位置,设施损坏具体情况等信息,通过网络上传图片信息,并及时安排维修。

3.修复:维修班组接到维修信息后到场进行安全维护,井盖缺失、损坏2小时内完成修复,路面局部破损48小时内修复。

六、办理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园林科   电话:0552-3121735

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52-3762111

 

 

城市桥梁维修、养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7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626日和201082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二、承办机构

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城市主次干道上桥梁(立交、下穿但不含跨淮河桥梁)的日常巡查,监控、检测、维修、养护,桥梁结构主体存在安全隐患、桥梁面层及附属设施损坏。

五、服务流程

1.受理:日常巡查及定期的检测数据以及市民投诉。

2.现场查勘:接到反映问题即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确定附属设施损坏具体情况等信息,通过网络上传图片信息,并及时安排维修。

根据检测数据如桥梁主体存在安全隐患,或招到外力破坏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修复:未影响安全的附属设施损坏,维修班组接到维修信息后即到场进行安全防护, 及时修复。

六、办理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城管局市政园林科      电话:0552-3121735

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52-3762111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路灯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

五、服务流程

1.宣传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市颁布的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管理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建、维护和城市照明行业管理。

3.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4.负责编制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5.做好城市夜景亮化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6.承办上级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办理时限

实行限时办结制。镇流器、灯泡等故障24小时修复;电缆故障在24小时内到现场核实,并及时组织维护和抢修;灯具损坏2日内更换修复;灯柱灯架损坏,3日内更换修复;手孔门丢失损坏,2日内更换修复;开关箱故障或损坏2日内修复,变压器故障或损坏5日内修复,做到小的路灯故障当场及时处理,一般故障处理不过夜,大故障限时完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城管局市政园林科      电话:0552-3121735

市路灯管理所        电话:0552-3056212

 

  

 

 城市绿化养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18日和201731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2、《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皖人常[2016]78号)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农林、环保、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绿化的相关工作”。

二、承办机构

蚌埠市园林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1、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成区内由政府投资(或部分投资)市管道路(含道路两侧附属绿地、绿化带、街头游园)和市管重点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工程及配套设施的接收养护工作。

2、根据《市政道路管养及环卫移交工程专题会议纪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30号),园林处仅负责接收和养护新建城市主次干道及附属设施绿化,除此之外的三、四类道路、主次干道红线以外、市管范围外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及附属绿化均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养护管理;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绿化均由高新区政府自建自管。

五、服务流程

1、全市城区道路附属公共绿地上的绿化设施和绿化苗木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2、指导、检查、考核社会化养护企业各项道路绿地管理工作的开展。

3、积极配合解决各级热线、网络舆情、政协提案等各方面反馈的道路绿地养护管理方面的问题,并组织、协调、配合各类志愿者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的开展。

4、具备移交条件的绿化养护工程办理移交手续。

1)建设单位来函告知待移交工程情况;

2)准备移交资料;

3)施工单位与接收单位现场勘查,清单数量核实与问题汇总;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收单位最终复核完成交接。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蚌埠市城管局市政园林科      电话:0552-3121735

蚌埠市园林管理处            电话:0552-2577013

 

 

 

城市公园免费开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十八)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

2.《蚌埠市城市公园管理规定》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市管公园的管理。

3.《蚌埠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指导。

二、承办机构

市园林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全面负责全市辖区范围内公园免费开放管理工作: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苗木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工作、消防安全工作等;指导、检查、考核相关社会化养护企业对公园免费开放管理工作的开展;积极配合解决各级热线、网络舆情、政协提案等各方面反馈的关于公园免费开放管理工作的问题;组织、协调、配合各开放公园志愿者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的开展。

五、服务流程

有关意见或信息咨询可致电0552-20770002577008进行办理。

六、办理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园林科   电话:0552-3121735

   市园林管理处       电话:0552-2577008

 

 

 

 

古树名木养护技术指导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18日和2017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二、承办机构

区绿化所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五、服务流程

有关意见或信息咨询可致电0552-3137110进行办理。

六、办理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绿化所              0552-3137110 

 

 

 

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建设技术指导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18日和20173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二、承办机构

区绿化所

三、服务对象

单位、企业

四、服务条件

市区内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需要技术指导的可进行申请。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区绿化所进行申请。

2、现场勘查:区绿化所安排技术人员到绿化建设工程现场勘察,并提出现场技术指导意见。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绿化所             0552-3137110 

 

 

城市公共厕所保洁和管理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8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二、承办机构

区环卫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

四、服务条件

公厕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全天免费开放

五、服务流程

有关意见或信息咨询可致电0552-7110337  进行办理。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环卫所          电话:0552-711033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