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企服务事项申办“一本通”(2022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企
服务事项申办“一本通”(2022年版)》
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升我市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蚌埠市为企服务事项申办“一本通”(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7月14日
蚌埠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为企服务事项申办
一
本
通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9日
目 录
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领域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房地产市场领域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
7.商品房预售许可
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9.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解款
10.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初审
1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12.商品房租赁合同备案
13.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14.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确认
15.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核准
三、建筑市场领域
16.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
17.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初审转报
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9.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2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21.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及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
22.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23.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2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领域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A:社会投资项目
一、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20〕59号)
五、申报条件
从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镇市政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活动。
六、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单体方案图;
3.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证明(开复工验收表);
4.施工、监理合同;
(1)含国有投资的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出具的备案证明、监理合同;
(2)不含国有资金的项目提供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5.蚌埠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
6.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7.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
8.施工、监理单位任命文件;
9.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类专项施工方案;
10.安全生产文明措施费进账单;
11.五方责任主体授权书、承诺书、信息档案;
12.工伤保险手续。
七、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0552-4125182/4129026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B:政府投资项目
一、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政府投资类)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20〕59号)
五、申报条件
从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镇市政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活动。
六、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单体方案图
3.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证明(开复工验收表)
4.施工、监理合同,合同需到蚌埠市造价管理站进行备案。
5.蚌埠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
6.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7.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
8.施工、监理单位任命文件。
9.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类专项施工方案
10.安全生产文明措施费进账单
11.五方责任主体授权书、承诺书、信息档案。
12.工伤保险手续
13.国有资金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文件技术标及中标通知书。
七、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0552-4125182/4129026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C:工业项目
一、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业项目类)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项目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20]59号)
五、申报条件
从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镇市政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活动。
六、申报材料
1.施工图审合格证
2.五方责任主体授权书、承诺书、信息档案。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经审核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分包合同。
5.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6.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8.蚌埠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
七、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0552-4125182/4129026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D:既有建筑改造
一、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既有建筑造装修类)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项目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20]59号)
五、申报条件
从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镇市政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活动。
六、申报材料
1.施工图纸及图审合格证
2.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3.产权证明
4.五方责任主体授权书、承诺书、信息档案。
5.施工合同
七、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0552-4125182/4129026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一、事项名称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权力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实施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五、申报条件
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六、申报材料
1.蚌埠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可通过系统材料共享获得)
3.消防设计文件[包括①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②图审机构出具的消防技术审查意见(附审查人员资质证书);③全套电子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总平面图及各专项图)并加盖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电子签章,无电子签章的应提供盖齐签章的彩色扫描件。④设计文件说明];
七、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类、政府投资类)
5个工作日(工业项目类、既有建筑改造类、带方案社会投资类)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0552-4125182/4129026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A: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事项名称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二、权力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实施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
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样式>的通知》(建科规〔2020〕5 号)。
4.《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
的通知》(建标〔2020〕61 号)。
五、申报条件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法》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第十四条规定)。
六、申报材料
1.蚌埠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含施工许可证,可通过系统材料共享获得];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①蚌埠市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②消防联动记录打印凭条];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包括①总平图及单体建筑图纸扫描件和CAD文件(加盖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签章、竣工图章)、②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消防设计变更情况、③消防设计审查整改回复]。
七、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类)
5个工作日(工业项目类、带方案出让土地类)
3个工作日(既有建筑改造类)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0552-4125182/4129026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B: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一、事项名称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二、权力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实施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
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样式>的通知》(建科规〔2020〕5 号)。
4.《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 的通知》(建标〔2020〕61 号)。
5.《蚌埠市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的通知》。
五、申报条件
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将运用信息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比例参照《蚌埠市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的通知》执行。
六、申报材料
1.蚌埠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含施工许可证,可通过系统材料共享获得];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①蚌埠市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②消防联动记录打印凭条、③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性能检测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包括①总平图及单体建筑图纸扫描件和CAD文件(加盖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签章、竣工图章)、②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及消防设计变更情况(非必要)、③消防设计审查整改回复(非必要)]。
七、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类、政府投资类、工业项目类、带方案出让土地类)
3个工作日(小型简易低风险社会投资类、既有建筑改造类)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0552-4125182/4129026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二、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三、实施主体
蚌埠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四、办理依据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7号令)
2.《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
3.《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建审改组〔2022〕19号
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
5.《关于推行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6.《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五、申报条件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工程,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六、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
(2)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阶段文件、工程监理文件、竣工图、工程声像档案(纸质、电子档案各一套)
2.非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
七、承诺时限
1.房地产开发类项目:15个工作日
2.非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当天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0552-4125182/4129026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A:社会投资项目
一、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二、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三、实施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办理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五、申报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备案。
六、申报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可通过系统材料共享获得);
4.环保验收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可通过系统材料共享获得);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竣工标识牌照片;
9.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含承诺书和授权书,变更情况);
10.质量保证金存款通知、三方协议书或保函保险;
11.大型工程抗震安全性评价(可通过系统材料共享获得)。
七、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0552-4125182/4129026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B:政府投资项目
一、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二、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三、实施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办理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五、申报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备案。
六、申报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可通过系统材料共享获得);
4.环保验收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可通过系统材料共享获得);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竣工标识牌照片;
8.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含承诺书和授权书,变更情况);
9.质量保证金存款通知、三方协议书或保函保险;
10.国有投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11.大型工程抗震安全性评价(可通过系统材料共享获得)。
七、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0552-4125182/4129026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C:工业项目
一、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二、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三、实施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办理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五、申报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备案。
六、申报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可通过系统材料共享获得);
4.环保验收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可通过系统材料共享获得);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竣工标识牌照片;
8.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含承诺书和授权书,变更情况);
9.质量保证金存款通知、三方协议书或保函保险;
10.大型工程抗震安全性评价(可通过系统材料共享获得)。
七、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0552-4125182/4129026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二、房地产市场领域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
一、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
二、权力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实施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审函[2022]238号)。
五、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4、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电子表单)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社保证明或告知承诺书,工程技术及财务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相关证明(扫描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扫描件)。
七、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 0552-4125096
十、投诉电话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 0552-4125096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一、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权力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实施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办理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申报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形象进度上完成地上一层施工,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六、申报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
3.土地使用权证(如抵押需提供银行同意预售证明)、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施工合同(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
4.单体建筑形象进度证明及项目施工进度的说明;
5.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开竣工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小区规划详图、分层平面图)
6.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7.提交《蚌埠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表》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表》;
七、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 0552-4125096
十、投诉电话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 0552-412509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一、事项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二、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三、实施主体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中心
四、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
2.《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建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
3.《关于印发蚌埠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3〕51号)
五、申报条件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市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已向建设单位出具了《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核算表》。
六、申报材料
1.蚌埠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算表;
2.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核算表;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市(区)发改委备案文件复印件;
5.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单项工程建筑方案图复印件;
6.人防地下室审查意见书或审图合格证、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制定拆迁安置房、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类型项目确认文件(如申报项目建筑面积核算表含有需提供,没有无需提供)。
七、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印发关于在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推行收费“一表制”意见的通知》(蚌政〔2010〕74号);
2.《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分类别标准表的通知》(蚌政〔2012〕87号)。
九、咨询电话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中心 0552-2059786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解款
一、事项名称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解款
二、权利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实施主体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中心
四、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
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4.《蚌埠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试行)》(蚌政〔2012〕142号)。
五、申报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签订完成《蚌埠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账户对应楼栋取得预售许可证且监管账户有资金入账。
六、申报材料
1.蚌埠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申请审批书(监管系统内打印、开发单位盖章);
2.蚌埠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拨付列表(监管系统内打印、开发单位盖章);
3.申请报告(固定格式、开发单位盖章);
4.工程款支付证明(施工单位盖章);
5.工程进度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
七、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中心 0552-2049890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初审
一、事项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初审
二、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三、实施主体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
四、办理依据
1.《资产评估法》;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申报条件
申请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依法制定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在该办法出台前,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条件暂参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申报材料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2.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新成立的不提供);
3.无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证明(新成立的不提供);
4.原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
5.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6.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报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亲笔签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以上材料窗口办理提供原件,网上办理提供电子件。
七、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 0552-4125182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一、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二、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三、实施主体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五、申报条件
申请合同备案的房屋合法有效,具备预售资格,买卖双方自愿交易。网上自行签订,无需受理。
六、申报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
2.身份证、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可复印)(含异地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
七、承诺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商品房交易管理科 0552-2576885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商品房租赁合同备案
一、事项名称
商品房租赁合同备案
二、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三、实施主体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
四、办理依据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五、申报条件
申请租赁备案的房屋合法有效,租赁双方自愿申请备案。
六、申报材料
1.租赁合同;
2.当事双方的身份证、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可复印)(含异地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等合法有效证件;
3.房屋所有权属证明(不动产证、房产证、商品房合同);
4.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表。(双方当事人可现场填写)。
七、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中介科 0552-2576795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一、事项名称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二、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三、实施主体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
四、办理依据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五、申报条件
由房屋开发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施测单位进行测绘,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合法有效。
六、申报材料
1.施测单位的资格证书等证明性文件;
2.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采集仪器及坐标系说明、面积测算依据方法等测绘报告文件。
七、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测绘管理科 0552-2576795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确认
一、事项名称
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确认
二、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三、实施主体
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
3.《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4.《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2号)
五、申报条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和《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六、申报材料
1.商品房购房合同(拆迁安置房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结算单。公有住房需提供蚌埠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表);
2.身份证明;
3.购房发票。
七、承诺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0552-3832696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核准
一、事项名称
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核准
二、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三、实施主体
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
3.《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4.《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2号)
五、申报条件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符合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和《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规定的不得使用的情形。
六、申报材料
1.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求意见表(采用线上投票的不需提供);
3.维修工程预算方案;
4.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竣工验收报告;
5.维修工程决算(符合工程造价审价要求的需出具第三方工程造价审价报告);
6.公示材料及现场影像资料。
七、承诺时限
受理核准2个工作日;
资金结算核准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0552-3832695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三、建筑市场领域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
A: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一、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二、权力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实施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五、申报条件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tzgg/201411/20141106_219511.html)
六、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在线填写);
2.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3.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扫描件;
4.企业业绩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扫描件(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内容、结论、时间等);
5.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书中需注明验证方式);
6.《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扫描件;
7.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
8.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9.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告;
10.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
七、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市建筑管理处资质科 0552-2567158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B: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实施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3.《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函〔2020〕1113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9〕69号)
五、申报条件
1.申报受理对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
2.申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详见《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附件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3.扩项申报受理要求:已取得检测机构资质,扩项内容限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和《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一《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
申请新成立或扩项的检测机构,按照资质标准的相关要求,其检测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延续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六、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为事业法人证书);
3.《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合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情况登记表》、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检测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4、试验与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主要仪器设备(单价5000元)购置发票复印件、新申报机构应提供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5.《检测机构在岗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持有《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人员社保证明(事业单位人员提供主管部门在职证明)材料;
6.原资质证书、《信用手册》;
注:办理资质扩项申报应提交上述1、2、3、4、6项材料,办理资质延期申报应提交上述1、2、5、6项材料。
七、办理时间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专家审查25个工作日和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45个工作日,延期申报为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市建筑管理处资质科 0552-2567158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C: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一、事项名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二、权力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实施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五、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工程监理资质时需满足资质对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资产、人员、业绩等相关要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tzgg/200706/20070601_158864.html)。
六、申报材料
1.企业技术负责人证明文件(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岗位人员在企业库通过人员勾选);
2.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需进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业绩库;
3.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亲笔签名,加盖建筑业企业公章);
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市建筑管理处资质科 0552-2567158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初审转报
一、事项名称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初审转报
二、权力类型
上级委托
三、实施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五、申报条件
已在蚌埠市工商注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及部分设计施工一体化活动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标准规定的资信、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具体条件详见下列相关规定及标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
2、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第114号令);
3、《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02号);
5、《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六、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职称证书;
4.执业资格证书;
5.毕业证书;
6.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表;
7.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汇总表;
8.社保缴费记录;
七、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市建筑管理处资质科 0552-2567158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权力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实施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
5.《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3〕497号)
五、申报条件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证照分离,可承诺在批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之前提供营业执照);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即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六、申报材料
1.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及目录,操作规程目录;
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5.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6.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7.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证明;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0.危大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大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七、承诺时限
首次申请、延期审查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变更申请、注销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市建筑管理处安监站 0552-2048251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权力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实施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办理依据
1.《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实施意见》(蚌政秘〔2016〕89号);
2.《关于启用“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平台”的通知》(省住建厅建标〔2016〕11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5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实施意见》(蚌政秘〔2016〕89号)
五、申报条件
发包方与承包方已签订施工合同(国有投资项目必须备案,非国有项目鼓励备案)。申报单位需登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平台,按系统要求填报(网址:http://47.100.99.191:8001/index.html,登陆用户名:单位18位信用代码,密码:123456)。
六、申报材料
1.施工合同电子版;
2.中标通知书电子版;
3.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电子版;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七、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市建筑管理处安监站 0552-2056163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二、权力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实施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关于启用“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平台”的通知》(省住建厅建标〔2016〕11号);
3.《关于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标后监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蚌发(2014)5号)、《蚌埠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蚌政办(2014)21号);
4.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5号);
7.《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实施意见》(蚌政秘〔2016〕89号)
五、申报条件
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申报单位需登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平台,按系统要求填报(网址:http://47.100.99.191:8001/index.html,登陆用户名:单位18位信用代码,密码:123456)。
六、申报材料
1.经审核签字的工程竣工结算书电子版;
2.经审核签字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封面及签署页电子版;
3.竣工结算编制和审核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电子版;
4.工程承发包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涉价条款 (合同协议书部分的“签约合同价及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的“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形式”)电子版。
七、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市建筑管理处造价站 0552-2056163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一、事项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权力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实施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6 号);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五、申报条件
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六、申报材料
1.产权备案表、使用登记表;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8.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市建筑管理处安监站 0552-2065524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
(首次安装前)备案
一、事项名称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二、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三、实施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6 号)。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五、申报条件
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
六、申报材料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
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市建筑管理处安监站 0552-2065524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一、事项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二、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三、实施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6 号)。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五、申报条件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
六、申报材料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产权备案表、使用登记表;
8.防坠安全检测报告。
七、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市建筑管理处安监站 0552-2065524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一、事项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二、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三、实施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6 号)。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五、申报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
六、申报材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9.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电话
市建筑管理处安监站 0552-2065524
十、投诉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2-4125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