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龙达劳务有限公司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蚌山劳派许字〔2024〕013号
申请人:蚌埠龙达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蚌山区燕山乡姜桥路1300号院内办公楼252室
法定代表人:耿洋
你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受理号:013),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请你单位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局如实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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