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一、救助原则
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适用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虽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认定部门根据职责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三、救助标准
1、基本医疗救助。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15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左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线为3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线为10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特困人员救助比例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标准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50%;年度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
2、倾斜医疗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起付线2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0%,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60%。倾斜救助年度限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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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