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离职对生育津贴发放有没有影响?

发布时间:2024-08-08 15:37来源: 蚌山区医疗保障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根据《关于印发蚌埠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2 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生育医疗费发生之月前,用人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不含补缴)满9个月的,次月起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根据《关于贯彻<蚌埠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蚌医保发〔202311)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齐相关费用,连续缴费月数从正常缴费之月起重新计算。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女职工发生的有关生育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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