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关于调整蚌埠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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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教督〔2014〕4号
蚌教〔2020〕67号
关于调整蚌埠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发改委:
为进一步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费〔2016〕9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意见》(皖教基〔201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取得合法办园许可,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管理水平、收费标准等因素,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为市级特优类幼儿园、市级一类幼儿园和普通类幼儿园三类。具体类别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定。
二、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同约定价格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指导价为:市级特优类幼儿园每生每学期3400元(每生每月680元);市级一类幼儿园每生每学期为3000元(每生每月600元);普通类幼儿园每生每学期2600元(每生每月520元)。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合同期内不得调整,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长选择的服务, 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可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五、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等费用,具体退费方法:按1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1个月保教费;连续不满30日的不计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六、严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督和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三县教育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会同本地财政、发改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八、执行时间:自2020年秋季学期执行。保教费收取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政策。
蚌埠市教育局 蚌埠市财政局 蚌埠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蚌埠市教育局 2020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