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财政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蚌埠市财政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财购〔2020〕6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下列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纳入政府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货物类单项或批量满30万元、服务类单项满30万元、工程类单项满60万元的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委托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拆分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数额较大的采取竞标方式,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及本单位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评标;也可在网上商城实施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五、政府采购目录以外、招标限额以下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进行信息公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相关栏目公示。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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