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南湖路派出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查获现金若干。经查,上述财物无人认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请合法所有人在通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合法证明材料、身份证明等到南湖路派出所认领。
本通告发布期限届满后,仍无人认领或无法提供合法来源依据的,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南湖路派出所将按照无主财产处理,依法将上述物品及孳息上缴国库。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