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蚌埠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蚌埠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有力消除机场周边的安全隐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禁止在蚌埠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进行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类动物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第二十九条: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三)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植物,设置灯光或者物体,排放烟尘、粉尘、火焰、废气或者从事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的使用效能。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一)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五)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蚌埠机场管制空域和净空保护区域
按照相关规定,以蚌埠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10千米、跑道端外各20千米划设管制空域,该空域内一切飞行活动须经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蚌埠机场跑道中心为圆心8千米范围内,划定净空保护区域,禁止放飞鸽类动物和无人驾驶航空器。
具体包括:
1.机场北侧:丁巷南庄、大孔村、九塘村、仁和村、机场新村、岗北村、庙前、南岳庙、二号庄。
2.机场西侧:西彭村、河北村、上赵家、老圩子、西孙家、朱咀子。
3.机场南侧:小宫家、北岗、胡桥村、王桥、赵拐子、小东庄子、仲集村、钱黄村、严桥村、下圩村、赵庄村、徐庄子、欧杭家、铁路王、岗王、梨朱村、王巷。
4.机场东侧:何巷、施家圩、铅山村、前张家、大荣家、定庵村、高家庄。
5.除上述村庄外,距蚌埠机场跑道中心8千米范围内的工厂、医院、学校、村庄等人员聚集区,均禁止放飞鸽类动物和无人驾驶航空器。
三、相关要求
1.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蚌埠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鸽类动物。
2.在蚌埠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放飞鸽类动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其放飞线路禁止穿越净空保护区域。
3.部队有关部门在蚌埠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现危及飞行安全的鸽类动物,在情况紧急且无其他治理手段时,将无条件予以猎杀。
4.在蚌埠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枯草等,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5.在蚌埠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机、孔明灯、航模、热气球、动力滑翔伞等升空物。
6.对违反规定,放飞鸽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危害飞行安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危及军事设施安全、造成重大军事安全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7.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