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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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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该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如果申办时提醒您已有电子证照,则该材料可以免提交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司法部门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材料准确无误 |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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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该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如果申办时提醒您已有电子证照,则该材料可以免提交已关联电子证照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材料准确无误 |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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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3份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请按照材料样本填写,要求内容准确清晰。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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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 | 必要 | 材料准确无误 |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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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2份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请按照材料样本填写,要求内容准确清晰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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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初审合格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工作人员审核后,上报市司法局基层科审批。
2.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初审合格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工作人员审核后,上报市司法局基层科审批。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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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蚌山区司法局 | 梅莹莹/王红 | 受理岗 |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蚌山区司法局 | 梅莹莹/王红 | 审查岗 | 审查申请人的材料是否齐全。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蚌山区司法局 | 梅莹莹/王红 | 办结岗 | 审查材料齐全后,上报市局审核批准。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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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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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是什么? |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
哪些情形不得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有哪些? |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