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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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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或变更申请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 | 必要 | 原件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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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电信运营商提供商签订的网络接入服务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 | 必要 | 原件1份备查,电子件1份加盖公章,无涂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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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接待室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受理后5个工作日网安部门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不合格,提出整改措施;3、办结:检查合格,通知其领取安全审核意见书。
2、审查:受理后5个工作日网安部门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不合格,提出整改措施;3、办结:检查合格,通知其领取安全审核意见书。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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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25个工作日 | 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 | 鲍广林 | 受理岗 | 依法进行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工作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 | 鲍广林 | 审查岗 | 依法进行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工作 | 无 |
办结 | 0.25个工作日 | 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 | 鲍广林 | 办结岗 | 依法进行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工作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 | 鲍广林 | 送达岗 | 依法进行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工作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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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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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长期使用吗? | 是的,只要没有再次变更,长期有效 |
已发证网吧因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审核?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网上提供材料后,是否要实地检查?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