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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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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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原件合法有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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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 必要 | 原件1份 | 原件合法有效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章程修改核准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章程核准的决定。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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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蚌埠市蚌山区民政局 | 赵可心 | 受理岗 | 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蚌埠市蚌山区民政局 | 赵可心 | 办结岗 |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发文,制证、发证。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蚌埠市蚌山区民政局 | 赵可心 | 送达岗 |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发文,制证、发证。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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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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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行政审批条件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一)《修改章程核准表》(2份); (二)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的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会议纪要(2份); (三)新章程(2份)。 |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自治区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由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地级市全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由各地级市民政局核准;各县(市、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由各县(市、区)民政局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