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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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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政务服务网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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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3.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5.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营业执照 信用免交、信用后补 原件1份 申请人无须提供,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 查看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必要 原件1份 真实有效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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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必要 原件1份 按企业实际生产厂区的情况,进行绘制。 示例样表 查看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必要 原件1份 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示例样表 查看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必要 原件1份 清晰准确 示例样表 查看
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注册和备案文件 必要 原件1份 根据企业实际填写 示例样表 查看
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声明 必要 原件1份 真实,有限 查看
企业授权委托书 必要 原件1份 清晰,准确 示例样表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上传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件不需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决定邮寄送达或自行到窗口领取,需邮寄送达的,申请人应使用正楷字书写清楚邮寄地址、单位、收件人、电话等信息。
2.审核申请材料内容,按实际需要开展技术审评或现场检查,提出审批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符合要求的,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有关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根据申请人决定的送达方式,窗口通过邮寄或现场送达方式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有关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现场领取的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邮寄送达的应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1个工作日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丽 受理岗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 2个工作日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梦瑶 审查岗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办结 0个工作日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梦瑶 办结岗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送达 0个工作日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韦倩倩 送达岗 送达营业执照及相关文书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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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不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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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2-3716102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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