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清单名称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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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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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420110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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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11340303MB1539083D4342011047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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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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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蚌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所属区划 |
蚌山区
|
| 实施主体 |
蚌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无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是
|
下沉办理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无
|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 监督方式 |
0552-7170030
|
咨询方式 |
0552-3137500
|
| 审查标准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2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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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2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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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清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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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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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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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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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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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编码 |
11340303MB1539083D4342011047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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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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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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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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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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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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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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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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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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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蚌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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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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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蚌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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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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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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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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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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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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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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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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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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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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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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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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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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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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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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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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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 特别程序 |
|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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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渠道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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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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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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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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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收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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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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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领取方式 |
|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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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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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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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2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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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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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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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必要 |
原件1份
|
|
电子件用于网上办理,原件用于线下窗口办理。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参战参试人员登记表;退伍证 |
必要 |
原件2份
|
|
电子件用于网上办理,原件用于线下窗口办理。 |
示例样表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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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核实乡镇转报的材料
2、办结:对符合要求的,完成审核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补助。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蚌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刘纯华 |
受理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
无 |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蚌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刘纯华 |
办结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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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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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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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满意
| 问题 |
解答 |
|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来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参战人员包括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参试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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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
2、身份证、户口薄、退伍证复印件;
3、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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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向档案管理部门调阅当事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表、个人有关资料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民政局优抚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2、材料审查。县民政局优抚股依据军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所在乡镇民政办,并说明理由。
3、公示。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公示7个工作日。
4、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的,优抚股填报《湖南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连同其他材料,—并上报怀化市民政局优抚科审批。
5、颁发证件。根据怀化市优抚科的批准时间,县民政局优抚股书面通知乡(镇)民政办,并向当事人颁发湖南省民政厅印制的《优抚对象定期生活补助金领取证》。申请人从被怀化市优抚科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