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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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现役军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致残的,可以评定因战致残:
(一)对敌作战致残,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致残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参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现役军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致残的,可以评定因公致残: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三)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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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评残调残书面申请;申请人照片;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两个以上战友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 必要 | 0份 | 确保内容准确、真实、可靠 | 查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原件1份 | 确保内容准确、真实、可靠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承办:初审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小组会研究、处务会通过逐步进行审核;
4、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进行省级残情鉴定,鉴定后通知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公示,逐级上报公示结果。收到公示结果后下达批复,并逐级退回申请材料;
5、证件制作与送达: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将评残信息录入系统,由市级民政部门统一来省厅打印领取伤残证件,交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给申请人。
2、承办:初审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小组会研究、处务会通过逐步进行审核;
4、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进行省级残情鉴定,鉴定后通知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公示,逐级上报公示结果。收到公示结果后下达批复,并逐级退回申请材料;
5、证件制作与送达: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将评残信息录入系统,由市级民政部门统一来省厅打印领取伤残证件,交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给申请人。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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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蚌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徐悦 | 受理岗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蚌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徐悦 | 办结岗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蚌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徐悦 | 送达岗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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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 0.00%
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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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 | |
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残疾证或补发证件。残疾证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 |
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