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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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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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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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10120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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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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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03551807468H4341012006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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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自助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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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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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蚌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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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蚌山区
|
实施主体 |
蚌山区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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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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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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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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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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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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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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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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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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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52-3137113)、预约地点(蚌埠市蚌山区东海大道3858号蚌山区人民政府二号楼一楼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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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52-2060557
|
咨询方式 |
0552-3137113
|
审查标准 |
1.材料齐全,内容清楚,合法有效;
2.请求的事项属于受理范围;
3.属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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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年度考核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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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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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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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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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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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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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03551807468H4341012006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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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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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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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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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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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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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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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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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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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蚌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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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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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蚌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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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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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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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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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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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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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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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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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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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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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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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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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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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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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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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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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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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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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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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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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52-3137113)、预约地点(蚌埠市蚌山区东海大道3858号蚌山区人民政府二号楼一楼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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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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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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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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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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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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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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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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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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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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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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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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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1.材料齐全,内容清楚,合法有效;
2.请求的事项属于受理范围;
3.属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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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年度考核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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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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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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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初审合格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工作人员审核后,上报市司法局基层科审批;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蚌山区司法局 |
梅莹莹/王红 |
受理岗 |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蚌山区司法局 |
梅莹莹/王红 |
办结岗 |
审核申请人材料齐全后,上报市局审核批准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蚌山区司法局 |
梅莹莹/王红 |
送达岗 |
送达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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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次
累计评价
-
7次
非常满意
-
0次
满意
-
0次
基本满意
-
0次
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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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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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制度; (三)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人的监督; (四)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