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蚌埠市蚌山区2024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意见征集
按照 蚌埠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蚌埠市2024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蚌医保发〔2024〕21号)文件精神及市政府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动员部署会要求,区医疗保障局起草了《蚌埠市蚌山区2024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按照程序征求社会各界有关单位意见,如有异议,请于8月30日17:00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集方式:
电子邮箱:bsqybj@126.com
网站方式:在蚌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邮寄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3858号蚌山区政府5楼
邮政编码:233000
蚌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30日
蚌埠市蚌山区2024年城乡居民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集中征缴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蚌埠市2024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蚌医保发〔2024〕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蚌埠市蚌山区2024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一、参保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区长期居住或流动就业、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各类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
(四)在本区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以及在本区就读的港澳台在校大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五)随在本区工作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严禁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已在本区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在外地市重复参加居民医保;除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形外,不得跨制度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因就业、入学、入伍、婚嫁、死亡等工作或生活状况变化的,要及时暂停或终止本区参保关系。
二、筹资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人口老龄化、医疗费用上涨、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等因素,为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并适当降低居民个人缴费增长幅度。其中,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
(一)财政补助标准。2024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670,中央、省、市本级、区分别补助402元、201元、33.5元、33.5元。区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补助资金,于9月底前足额拨付到位。
(二)个人缴费标准。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统一为400元。
(三)完善分类资助参保。完善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特困人员给予400元全额资助(个人缴纳0元),对低保对象给予34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60元),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20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200元)。
实施困难儿童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全额资助纳入孤儿和特困人员范围的儿童参保,定额资助低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
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等其他特殊群体,由认定部门根据职责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予以相应救助。
三、参保缴费期及待遇保障期
2024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待遇保障周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5年2月底,在2025年1月1日至2月底前缴费的外出务工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自2025年起,贯彻落实国家、安徽省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待遇激励和断保人员待遇约束政策。
(一)新生儿参保
落实积极支持生育措施,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在新生儿出生90日内,新生儿监护人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即完成参保登记并缴费成功,下同)手续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参保的一周岁内新生儿,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24年出生的新生儿分别缴纳380元、400元,按规定对应享受2024年度、2025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群体参保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以上4类简称资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退捕渔民等特殊群体,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特殊群体动态参保及待遇保障期,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三)大学生参保
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简称大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以高校为单位统一做好大学生参保管理工作,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完成参保缴费工作。大学生为资助对象的,可以选择在资助对象身份认定地参保,并向学校备案,以防止发生漏参保问题。
全面落实参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对在户籍地、学籍地或就业见习、实习地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的,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
四、征缴方式及退费
(一)征缴方式。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便捷高效,平稳有序”的原则,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的模式,积极推进医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
资助对象由认定部门明确,其所属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中心和村、居委会负责医保工作的人员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催报催缴,及时更新台账,确保资助对象应参尽参、应助尽助。
普通城乡居民可采取个人自助缴费,通过微信、支付宝、皖事通等自助缴费渠道完成参保缴费,继续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催报催缴,指导操作。
(二)退费。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待遇保障期未开始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地市居民医保,可在暂停或终止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申请办理个人退费。待遇保障期开始后,对暂停或终止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个人缴费不再退回。有关退费程序,按照市税务局、财政局、人社局和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蚌税函〔2019〕115号)执行。
五、明确责任
区税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辖区的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区医保局负责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区医保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做好参保登记和信息采集工作,负责相关参保信息审核、传递和汇总等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区教育局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学校(幼儿园)学生统一参保缴费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区民政、农业农村水利、退役军人、卫健、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特殊群体身份认定工作,定期与医保部门交换特殊群体的变更信息。各乡、街道、社区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保费催缴、收缴等工作。
区医保服务中心、区税务局、相关代收单位、合作金融机构之间应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参保缴费信息准确、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钱人一致”。
六、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参保征缴工作培训力度,依托基层政府、组织,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动员方式,引导群众客观认识医保缴费和待遇保障的重要作用,稳妥做好下一年度参保筹资工作。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服务,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线上、线下缴费渠道。积极开展“百校百企千村万户”参保宣传动员活动,筛选参保基础相对薄弱的大中小学、村居,有针对性地予以重点攻坚。落实《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缴费工作行为规范(试行)》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参保征缴负担。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级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蚌埠市蚌山区2024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