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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蚌山区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意见征集

征集时间:[ 2020-05-15 00:00 ][ 2020-06-13 00:00 ] 状态: 已结束 查看结果 信息来源:区残联 分享: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市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区残联起草了《蚌山区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现在辖区内各乡(街道)公示栏同步公示,对该办法有异议者,请携带相关证件在30日内,向蚌山区残联提出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52-2073025


蚌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5月15日

 









蚌山区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方案》(蚌政秘〔2018〕168号)、《关于印发2020年蚌埠市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民生工程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0年,为全区18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区级财政部门。市级承担部分由市本级与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区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三)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区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贫困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申办残疾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四)实施要求。

1、各乡(街道)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相关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结合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贫困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2、区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区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区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20年,为37名符合条件的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2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为2名残疾儿童适配辅具。

(二) 补助标准

1、按照《蚌山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救助标准,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7200元予以补助承担,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每人每年1440元、区级财政每人每年3360元予以补助。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具等项目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根据各县(区)承担的任务数及补助标准,结合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项目资金下达至各县(区)残联。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区残联向区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缓解机构运营难度,根据市残联要求,区残联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按照标准,对各定点机构采取项目初期预拨80%,待项目结束评估合格后,拨付剩余20%资金的结算方式拨付资金。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医疗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

(四)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上报。

2. 区残联要与定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加强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监管,促进服务质量改善,加强风险防控;督促机构根据《关于加强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管理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康复办〔2017〕6号)等文件提出的要求和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对救助对象严格按规范开展康复训练。

3.在确定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各乡(街道)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家庭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4. 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杜绝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要加强定点机构残疾儿童康复考勤管理,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户口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因故中途中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

5. 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效果。

6. 区残联要按照《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康复办〔2016〕10号)要求,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康复办〔2017〕12号)要求,规范机构档案管理。

7. 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市级专业技术组完成。

8、区残联需按要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安置(转送)考核表”的审批及残疾证或病历等纸质文档保存工作。

9、区残联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残联将采取相应方式对康复民生工程质量开展督查评估,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

10、区残联和定点机构要加大对残疾儿童家长的培训力度,提高省民生工程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康复民生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童落实中的重点工作,区残联要按《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6〕190号)要求,结合康复民生工程管理,进一步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区残联定期采用专项检查、抽样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乡(街道)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底考核中。

本办法由区残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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