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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阅读:发布时间:2015-06-30 09:00字体【  分享:

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552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精神,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有力扶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巩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良好势头,加快重返全省第一方阵进程,结合蚌埠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扶持实体经济,夯实发展基础

1.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上级安排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自上级资金到位一周内拨付到项目单位。5月底完成全市存量资金调查摸底,形成具体处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发挥好存量资金使用效益,统筹用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培育工业企业入规。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入规企业培育鼓励企业发挥生产能力的通知》(蚌政办〔201512号),在完善入规工作机制、入规企业工作补助、鼓励入园发展、贷款贴息、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动更多的中小企业升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排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3.支持工业企业发挥生产能力。根据《关于加强入规企业培育鼓励企业发挥生产能力的通知》(蚌政办〔201512号),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电量增长部分和节能技改设备投资予以适当补助,大力促进地产品本地销售。开展重点帮扶企业核定,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等)

4.引导企业利用电子商务促进销售。鼓励本地龙头工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

5.促进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符合贴息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含)以内的,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贷款额度在400万元(含)以内、200万元以上的部分,市、县财政按照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6.对企业用工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内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进城求职的农村户籍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企业1年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给予企业15项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给予个人1年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7.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蚌埠银监分局牵头,对《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贯彻落实情况尤其是中小企业续贷支持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借鉴中信银行蚌埠分行及全市农村商业银行支持企业续贷经验做法,完善续贷管理机制,在全市其他银行机构进行推广。积极落实《蚌埠市设立中小企业续贷转贷过桥资金实施方案》(蚌政办秘〔201545号),蚌投集团负责筹集资金1亿元,设立市中小企业转贷续贷过桥资金,按照单笔贷款不超过30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1个月、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个百分点且提供银行贷款承诺的要求,为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市场前景、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提供临时性周转资金。统筹安排5亿元财政资金,集中于1家商业银行专项存放,以存促贷,积极探索政银合作联手支持中小企业转贷续贷新途径。完善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将金融机构支持困难企业续贷情况纳入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范围,对表现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蚌埠银监分局、蚌投集团、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分别牵头)

8.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按税收隶属关系,由相应财政予以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9.全面落实降税清费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个人住房转让和非货币资产投资、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等结构性减税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公布蚌埠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免征收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二、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发展后劲

10.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每年安排10个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优先配套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叁号子基金优先投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和项目,今年6月底前确定第一批拟投资支持的项目,9月底前完成股权投资的相关手续和资金到位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1.大力培育先导型产业。积极布局若干市场前景好、有望生成新增长点的先导型产业。2015年,重点加大对薄膜太阳能、LED、电子信息、工业机器人及石墨烯新材料中试产业化的综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蚌投集团)

12.积极培育众创空间。在全市打造10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每个众创空间入驻创新型企业不少于20户),对创新型企业创业培训、辅导及相关运行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积极支持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3.加强重大项目(事项)衔接争取。抢抓政策机遇,争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试点;创建安徽省硅基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加大与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的衔接,明确支持范围和条件,完善项目前期工作,2015年争取新增到位政策性银行贷款100亿元以上。(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分别牵头)

14.加快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尚未开工建设中小企业产业园的县区要加快进度,确保今年四季度前开工。在建的中小企业产业园要加快生产性与生活性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生活性配套服务设施鼓励建设综合服务楼、食堂、宿舍等,满足入园企业员工基本生活需求。配套服务设施原则上由投资运营管理机构自持,配套公租房可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建的产业园今年年底前要建成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对服务中心为入园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视运行情况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5.进一步扩大有效投入。抢抓国家鼓励支持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健康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7个领域重大工程包建设政策机遇,积极谋划实施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年内开工建设蚌五高速、市体育中心、长淮卫临港开发区、皖北医疗中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安财商学院、延安路淮河通道工程、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新建项目和环境治理、水利等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住建委、市体育局、市行政执法局等)

16.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积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1511号)要求,大力推行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和专业招商,瞄准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务实开展精准招商。结合开发园区产业定位,实施错位招商。推动开发园区扩容升级,打造招大引强平台。持续创新完善政策体系,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精神,依法依规兑现已签订合同。(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财政局等)

三、有效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消费增长

17.放宽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20%执行;已经还清首次购房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首套房按购房人所在行政区范围住房套数确认。(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金融办、市公积金中心)

18.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放宽家庭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取消二次利率上浮,实行二次公积金利率比照首次使用;在家庭仅拥有一套住宅的情况下,可发放第三次公积金贷款;改变贷款额度计算方法,贷款额由夫妻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提高到20倍;取消贷款购房面积144平方米的限制,除独栋、联体别墅外的住宅商品房均可使用公积金贷款。放宽商品房预售重点资金监管条件。(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市住建委)

本《意见》中涉及的奖补政策,除明确由市本级承担外,市与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级承担部分原则上拨付各区,由区负责兑现;各县参照本政策负责兑现。

按照市政府领导联系县区分工,市政府组建稳增长督查组到相关县区、开发区开展稳增长调研督查活动,通过现场办公等方式,协调解决稳增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各牵头单位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需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6月底前出台。市目标考核办要加强跟踪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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