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货路117号楼危旧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
因危旧房屋改造的需要,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26号令《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蚌山区人民政府拟对国货路117号楼房屋实施预征收(具体范围详见现场红线图)。征收范围:东至国货路步行街、南至征迁红线、西至征迁红线、北至征迁红线。该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相关部门讨论通过,现在房屋征收区域现场和蚌山区人民政府网-通知公告栏目(网址:http://www.bengshan.gov.cn/tzgg_new/)予以公告。
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蚌山区住建交通委或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
联系电话:0552-313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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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蚌 山 区 青 年 街 道 办 事 处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国货路117号楼危旧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征收目的及方案制定依据 因危旧房屋改造需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拟对国货路117号楼房屋实施预征收。依据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 该区域范围东至国货路步行街、西至征迁红线、南至征迁红线、北至征迁红线(具体范围详见红线图)。 第三条 征收补偿的标准、方式及安置地点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因城市规划的需要,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领取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金。 1、住宅房屋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也可以选择按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计算。政府确定的优惠价,以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结合被征收住宅的具体结构、楼层等状况,按下列公式确定: 住宅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平均单价-200元/㎡-被征收住宅结构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楼层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积 2、除住改营房屋外,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补偿金,根据被征收房屋状况,以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住改营房屋,视其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延续经营年限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房屋价值补偿金: (1)延续经营满6年以上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5%计算; (2)延续经营满5年不满6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0%计算; (3)延续经营满4年不满5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5%计算; (4)延续经营满3年不满4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0%计算; (5)延续经营满2年不满3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5%计算; (6)延续经营不足2年的,仍按原用途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 1、搬迁补偿 搬迁费的具体标准,以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支付1次搬迁费。 2、非经营性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临时安置费的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3%计算;其它非经营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5%计算。 3、装修附属物补偿 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附件五。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用于生产经营的,每月停业损失费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4%计算;用于商业经营的,每月停业损失费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6%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业损失费。 第四条 因该楼已鉴定为危房,房屋征收后无法建设新的住宅楼,故此次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安置。 第五条 签约期限 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公告为准。 第六条 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还应按下列标准向其支付货币补偿补助费: 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平均单价-1000元/m2)×10 m2 非住宅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20% 对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被征收人,不支付货币补偿补助费。 (二)奖励 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超过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推迟1天,每平方米奖励费递减10元。 第七条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住宅独立计户优惠的条件 被征收住宅符合独立计户优惠的条件为: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或有效建房批件。 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虽然经公证、判决,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征收时不作为分别独立计户优惠条件。 征收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等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可与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合并作为一户,享受独立计户优惠条件。 (二)住改营房屋的认定 征收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使用性质由非经营性改作经营性的房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视为住改营房屋: ①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或属1996年以前(含1996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 ②有与房屋座落相符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③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该房屋用于延续经营年限达2年以上。 住改营房屋用于延续经营的年限,应在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内计算。同一住改营房屋分不同时段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间隔不得大于1年,否则,间隔期以前的经营时间不得计入延续经营年限。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最后一次所办营业执照的有效期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已间隔1年以上的,不得视为住改营房屋。 附件:1、被征收房屋结构差单价标准 2、被征收房屋楼层差单价标准 3、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被征收房屋结构差单价标准(单位:元/ m2) 被拆迁 房屋结构 框架 砖混 砖木(瓦) 简易 单价增减 -30 0 +30 +50 附件2 被征收房屋楼层差单价标准(单位:元/m2) 楼层单价增总数减所在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1 0 -10 -5 0 0 0 0 2 +10 -10 -5 0 0 0 3 +15 -15 -15 -15 -20 4 +20 -10 -10 -15 5 +25 -5 -5 6 +30 +5 7 +35 附件3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 称 补偿标准(单价) 备 注 附属物 土院墙 20元/平方米 砖院墙 40元/平方米 手压井 200元/口 防护设施 铁防盗窗笼 35元/平方米 不锈钢窗笼 80元/平方米 卷帘门 80元/平方米 普通自制铁门 200元/副 品牌制式防盗门 600元/副 阁楼 简易式 30元/平方米 正规式 50元/平方米 吊顶 纤板、扣板 20元/平方米 石膏板 30元/平方米 三合板 40元/平方米 墙面 墙纸 15元/平方米 乳胶漆等涂料 不予补偿 墙布 20元/平方米 三合板 40元/平方米 瓷砖 40元/平方米 地面 室外水泥地面 20元/平方米 室内水泥地面 不予补偿 水磨石 35元/平方米 瓷砖 40元/平方米 大理石 60元/平方米 复合地板 60元/平方米 实木地板 120元/平方米 空调 窗式 50元/个 移装补偿费 壁挂式 150元/个 柜式 240元/个 热水器 电、燃气 20元/个 简易太阳能 50元/个 真空管太阳能 200元/个 有线电话 110元/部 有线电视 50元/个 说明:1.本表未列入的项目,另参照定额计算; 2.房屋装修使用期定为十年,每年折旧十分之一。